长三角法学论坛——长三角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引来专家关注本报记者 仇健 实习生 贝楚楚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活跃、生产力最发达、科技实力最雄厚的地区之一。2007年末,沪苏浙两省一市的流动人口已达0.39亿人,约占全国总流动人口的26%。外来人口大规模流入,已经成为长三角人口总量增长的主要来源。 打工者背井离乡来到陌生的城市,为他乡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自身的权益却经常性地受到侵害和忽视。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改善他们的就业生活环境,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昨天,第五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在杭州召开,来自沪苏浙的法学、法律工作者,部分市县法学会的代表以及国内其他区域法治论坛的代表、优秀论文作者等约150人,针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及服务管理共商对策。
农民工的村民选举权该在哪儿实现 张华和妻子小魏都是安徽人,2002年,他们到杭州市江干区黄家村的一家企业打工。虽然生活越来越安定,可是张华的心里总是有一种漂泊感。他说,虽然在黄家村住了多年,和村民的关系也都不错,可每次村里选举或是有什么民主商议的活动,他都参与不了,感觉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融入当地的生活。 “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在于,流动人口究竟该在哪里参与村民选举?”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朱中一博士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然而,村委会组织法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省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的规定又各不相同。 “一些省份的规定排除了非本村户口参与本村村民选举的可能性。”朱中一在调查中发现,青海、山东、新疆、内蒙古等地规定,村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这实际上是禁止了非本村村民参与村民选举。 而大多数的省区还是为非本村户口的村民参与村民选举作了特别规定,如:长期居住在本村、在本村履行村民义务、没有或者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可以参加选举。在程序上,许多省区将是否允许非本村户口的村民参与选举的决定权交给了本村的村民。例如,浙江规定由本村的选举办法确定,上海、江苏等地则要求由村选举委员会进行确认。 因为这些规定的不一致,流动人口的村民选举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有的人既不能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村民选举,也无法参与经常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即使参加选举,其选举权也不完整,仅局限于投票权,而不包括候选人提名权、参与选举组织权以及罢免权。 和参与村民选举相比,流动人口参与其居住地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缺乏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朱中一提出,“对于长期居住并且履行村民义务的流动人口,应使其获得当地的户口”。朱中一说,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与居住地的村庄密切相关,他们的自治权利当然应在流入地得以实现为佳。目前,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原有的僵化的限制流动型的户籍管理体制必然被允许自由有序流动的新制度所取代。因此,户籍管理制度松动后,流动人口可以通过“归化”为流入地村庄的村民,从而名正言顺地获得全部自治权利。
建议养老保险在长三角无障碍转接 “在外打工一怕欠薪,二怕工伤,三怕生病。”这是不少打工者常挂在嘴边的顺口溜。确实,没有社会保险,一旦出了意外,其负担是大多数打工者都无法承担的。 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事实上,早在该意见出台之前,上海就已实行了“综合保险”制度,将工伤、医疗、养老“三险合一”。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综合保险的入保率却不高,只有29.8%的农民工参加。“我们一旦发生工伤,如果得不到及时赔偿,根本连治病的钱都拿不出,有的时候只能靠工友捐款。”曾经受过工伤的农民工王二虎说,他和很多工友都渴望得到社会保障,但不少老板都不愿为他们参保,现有的工资也使他们无力自己承担保费。 对于今后的养老问题,王二虎说,他还没想这么远,可政府和有关部门却不得不重视这个问题。据了解,目前,中央正在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但在政策出台前,中央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推出适合自己特点的农民工地方养老保险政策。 对此,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律社会咨询中心的段占朝提出,针对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流动特点,可以统一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长三角地区的无障碍转接。 段占朝说,为了吸引高素质农民工到长三角地区工作,沪苏浙可以联合立法,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统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和工伤、医疗保险相分离的制度,农民工的工伤和医疗保险要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并且负担全额费用。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则和城镇职工相同,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协商是否参加,并且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在长三角地区无障碍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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